沙門-僧人-僧眾-優婆塞-沙彌-比丘-和尚-法師-禪師-上座下座:
在古印度出家人稱為「沙門」(Srāmana),這並非佛教專有。在古印度沙門是對各類出家人的通稱,意思是「息心」或「淨志」。
聖嚴師父說:佛教為別於如「沙門婆羅門」等外道沙門,稱佛教的出家人為「沙門釋子」,釋迦座下的出家人的意思。
〈大智度論〉卷第四十四說:「沙門名為出家求道人。婆羅門名為在家學問人。是二人於世間難為能為。利益眾生故應當供養。」
「僧」是「僧伽」(Sanghā) 的略稱。僧人又稱僧侶,出家之人。「僧伽」是僧團僧眾或稱「和合僧」。
〈大智度論〉卷三說:「僧伽秦言眾,多比丘一處和合,是名僧伽。譬如大樹叢聚,是名為林。一一樹不名為林,除一一樹亦無林。如是一一比丘不名為僧,除一一比丘亦無僧,諸比丘和合故僧名生。」
一般指三人或以上的出家人稱為「僧伽」,意思是和合眾,故漢譯成「和合僧」或「僧眾」。後來所稱「僧人」則數目不定,只泛指出家人。雲遊四方,無固定居所的僧人,自由自在如行雲流水之意,稱為雲水僧、行脚僧、遊方僧,但不是指某一位出家人。
漢傳佛教已皈依受三皈五戒的在家人,男性稱為優婆塞(Upāsaka),亦稱近事男或清信士,男居士。女性為優婆夷(Upāsikā),亦稱近事女或清信女,女居士。
未受三皈五戒的俗人稱「白衣」(Avadāta)。後世也有將皈依受戒而未出家者稱為「行者」,佛門修行人之意。
「居士」雖已皈依三寶,甚至已受在家菩薩戒,但居士並非出家人,不可做也不可干涉僧眾份內的事。包括不可為人說皈依,不可任寺院主持等等。居士不是僧寶,不需沿門托缽以自養,「化緣」是僧人份內事。但居士為建寺院、印經、辦學等,支持佛教的弘法和慈善事業,募捐集資。只要辦事的居士是義務的工作,不為謀私利,那是許可的。
居士可以講經說法,以其對佛學的知識和理解,好像教師為學生傳授知識那樣傳授佛法。但不是代表僧寶,故不能自稱「法師」,更不能自創「佛教寺院」。所以歷來居士主持的道場都稱學院、會社、林舍等。居士可為人「助念」,特別在有僧人帶領之下助念,那是助往生者的家人超度亡魂,只要不為收取費用,也是許可的。
剃度出家受「十戒」,最初的稱為「沙彌」(Srāmanera)或「沙彌尼」(Shrāmanerikā)。剃度而不受「十戒」不算合格的出家人。在梵文, ni (尼)表示女性。
律制規定,出家成漢傳佛教的沙彌或沙彌尼,須在七歲以上六十歲以下。這是因為中土的僧團比丘,必須要負責沙彌和沙彌尼的教育和衣食,但沒有太多空餘時間去照顧太小或太老的弟子的日常生活。在中土寺院基本生活大多自耕自足,所以規定七歲以上兒童,已能「在曬谷場上驅鳥雀」才得度。而年過六十的老人,年老體弱多病,生活上無法自理,只能增加僧團的負擔。但六十以上七十以下而能自己照顧生活的,律中規定仍可出家為沙彌,七十以上不能度。
沙彌或沙彌尼受了出家的「具足戒」的稱為「比丘」(Bhiksu)「比丘尼」(Bhisuni)。意思是乞士或女乞士。
「和尚」梵語稱為「優婆陀耶」(Upādhyaya),原譯稱和上、烏社、和社等。指受戒者的教師,或為弟子者對師父的尊稱。指出家人中之德高望重者,藏傳佛教中僅次於達賴和班禪的大喇嘛,為寺院之住持者。後來也泛指比丘。
專職傳戒的和尚稱「傳戒和尚」或「戒和尚」(為居士傳授五戒,為沙彌傳授十戒,為比丘傳授具足戒或大戒)。
為僧人的軌範師的高僧稱「阿闍梨」(Acarya),專職教授矯正僧人弟子的行為的軌範師。密教指為灌頂師。〈四分律〉將阿闍梨分為出家、受戒、教授、受經、依止等五種阿闍梨。對「法」而言起模範,能教弟子於法。故「阿闍梨」也是對高僧的尊稱。
聖嚴師父說:「佛陀涅槃後,漸漸形成這樣的趨勢。通經說法的稱為法師,持律講律的稱為律師,諷讚並讀誦經法的稱為經師,研究阿毗達磨的稱為論師,習定學禪的稱為禪師,修特觀行的則稱為瑜伽師。」(禪的生活P73)
在古印度,比丘分為「經師」(Sūtrācārya)「律師」(Vinayācārya)「論師」(Abhidharmācārya)「法師」(Dharmācārya)「禪師」(有部毗奈耶雜事)。那是以其專長而分類。但佛教傳入中國後,「經師」和「論師」都歸於「法師」一類,故在中土佛教,只分成「律師」「法師」和「禪師」。
精通律藏,不僅自己持戒謹嚴,而且善於解釋並處理有關戒律事的比丘為「律師」。修禪並能教授禪法的比丘為「禪師」。精通三藏,並善於學法傳法的比丘為「法師」,或稱「三藏法師」(Tripitakācārya)。如唐朝玄奘法師被尊稱為「唐三藏」,也就是「三藏法師」等。
「上座」(Sthavira) 在漢傳佛教是稱為「長老」或「首座」者。一般是對僧臘高而有德行的高僧的尊稱。在寺院中的職位僅在住持之下。
比丘比丘尼中的分上中下座,通常主要是根據戒臘來分,但也不是絕對。例如在上座不能說法而下座能說法時,下座照樣可以在上座之前說法,其他亦然。
〈十誦律〉卷三十四說:「下座比丘欲教上座法者,應在高處坐教,為尊法故。若上座欲從下座受法者,應在下處坐受法,為尊法故。下座比丘教上座法者,得共等床坐,為尊上座故。」
聖嚴師父指出:下座比丘雖可為上座比丘說法說戒,決不可作上座比丘的依止師,此所說的老少依止,須是十夏以上的中座比丘,否則九夏以前自己尚在依止他人,豈能受人依止!(〈僧尼衣制及其上下座次〉)
(詳見[名相-法數]之「七眾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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