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戒疤」通常指僧人頭頂的香疤,是用燃香燒成的疤痕,又稱「燃頂」。一般「沙彌戒」燃香三炷,「比丘戒」燃香九炷,「菩薩戒」燃香十二炷。但此非佛制,藏傳佛教和南傳佛教並無此制,僅中土盛行,現代已不提倡。據傳是始於唐代,為防俗人假冒僧人,朝廷敕令僧眾於受戒時燒戒疤以示識別(佛光辭典P2911)。後來成了出家人的一種決心和誓願的表現。
聖嚴師父在〈律制生活〉說:「小乘戒根本不許故意損傷身體,若故意損傷者,便是犯戒,《十誦律》中有明文規定,故意自斷手指者,犯惡作罪。既不許故斷手指,自也不許燃燒手指,至於是否能燒頭頂,自亦可以推想而知。」師父說,雖然《梵網經》和《法華經》有燃身供佛的記載,「但那都是忍位以上的菩薩,處身於沒有佛法的環境中,才是如此的。……另外,自捨身肉手足而去供養餓虎狼獅子一切餓鬼,為的是慈憫眾生,並願以此捨身相飼的方法,來攝化接引他們。」凡人沒有聖位菩薩的神通,身肉都給吃掉了,自身命終後的去向都難自主,如何去「攝化接引」被施眾生?師父說:「聖位菩薩捨身飼於虎狼,因他能夠攝度虎狼,初發心菩薩雖被虎狼連肉帶骨全部吃光,虎狼不唯不能得度,反因吃了行道的菩薩而業障更重。」(受戒燃香是必要的嗎?)最主要,佛菩薩是大慈大悲為懷的,殺生尚且有罪,不可能會接受世人以肉體焚燒來供養,否則與外道的天神何異?自燃手指或燒香疤實是「苦行」,但為保眾生而捨身或殉教自焚是「菩薩行」,應該區別,不能相提并論。
中國佛教史上,曾有不少「真身供佛」的記戴,所謂「焚身燃指」等,他們的精神確實值得欽佩,但不應效仿。「焚身燃指」實為苦行外道之法而非佛法。世尊在成佛之前,也曾用六年修苦行,後覺悟到苦行為徒然,不能解脫而放棄。歷史上有某些僧人「焚身供佛」的事蹟,甚至被視為典範,部份經典也載有「若不燒身臂指供養諸佛,非出家菩薩。」的說法,是正是邪,是對是錯,唯以「四依法」和佛教戒律去判斷。
至今乃有新戒比丘熱衷於燒香疤,甚至在傳授三壇大戒時形同受苦刑,而某些比丘還常揚揚自得的,時時向人炫耀其受戒時的如何「受虐」,「香疤」如何「正統」,好像受戒時所受的「苦刑」越多,「學分」就越高,把自已等同苦行外道還不自知。
──果燦─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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