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年10月11日 星期三

《學佛知津》10-居士的社會生活

10-  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 居士的社會生活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 ── 釋  聖嚴  ──

    有人說,人類是社會的動物,所以,凡是人的生活,便不能脫離社會。所謂社會的定義,應該是「有組織的團體」,所以,我們最大的社會, 可以包括全體人類,最小的社會,可以小到僅僅是二人以上的結合。
    因此,家庭是社會的基礎,社會是家庭的擴大。家庭,可以少到僅僅是夫婦兩人的結合,社會可以大到全人類的組織,乃至在未來的太空世紀,可將星際的人類也概括在內。所以,社會的含義是不受空間及時間所限制的。
    從佛教的立場說,一個在家的居士,他所活動的範圍,可比一個出家的僧侶,深廣得多,他所隸屬的社會,也比出家的僧侶,繁複得多。所以,就居士而談社會生活,乃是必須的。一個居士,在家庭中,有著很多的身分:對父母而言,是兒女,對兒女而言,是父母;對弟妹而言,是兄姊,對兄姊而言,是弟妹;對配偶而言,是夫妻;對父母的父母,對兒女的兒女,乃至對親屬的親屬等等,皆會成為各各不同的身份。由一個家庭擴大而成為一個家族,再擴大至家族以外的社會:對老師而言,是弟子,對弟子而言,是老師;對領導而言,是屬下,對屬下而言,是領導;對政府而言,是人民;對團體而言,是團員、黨員、社員、會員;尚有朋友的朋友,關係人的關係人等等,都是形成社會形態的因素。一個居士,就是生活在如此繁複的社會關係之中。一個理想的菩薩道的實行者,便很樂意生活在如此繁複的社會關係之中。因為,有了關係,才有接觸的機會,有了接觸的機會,才能引導他們歸向解脫之道的唯一處所──佛法僧三寶。
    但是,要度眾生,單憑一股宗教狂熱的情緒是不中用的,宗教的狂熱,固然能使人們生出赴湯蹈火的勇氣,去宣傳、去辯論、去沖鋒、去陷陣、去戰鬥、去犧牲,但那決計不能持久,也決計不能產生深遠的良好影響。
    佛教,是以服務社會為菩薩道的表徵,佛在往昔的無數生中,以種種身分、種種形態、種種方式,深入種種的族類群中,每每能居王的地位。所謂王, 就是領袖,那些領袖的地位,不是仗武力打得來的,全是以服務大眾的道德價值所感召而致的,因為,唯有真正能為大眾謀幸福的人,才是最夠資格做大眾領袖的人,才是最能贏得眾望所歸併心悅誠服的人。
    因此,一個理想的居士,雖然不必在任何場合都要以領袖的姿態出現,至少,他該是受到任何場合所歡迎的人,乃至是能受到任何場合所尊敬的人。可惜不幸的很,就我所知,有些居士,當他們信佛學佛之後,竟與他們的社會關係疏遠了、冷淡了、隔閡了,甚至被人視為孤獨、冷漠、不近情理的怪物了。當然,這是由於他們的慕道心切,他們一心嚮往解脫之道的出世生活,所以跟他們的社會關係,漸漸地脫節了,接不上了。但是,我要告訴他們,這不是一個居士應有的態度,修道的居士,也是不該如此的。縱然是出了家的人,對於名利物慾,固然要冷,對於社會公益,仍當要熱。

    事實上,在佛教史上凡是有大成就證大果位的人,對於社會的大眾,無一不是熱烘烘的。這種熱,就是悲心──菩提心的流露。信佛學佛,是為發菩提心,信佛學佛之後的居士,反而放下了菩提心,豈不成了背道而馳?最低限度,一個居士,不該是惹人討厭的對象。要不然,那就是他沒有盡到應盡的義務,乃至是虧辱了職守!既然不盡職守,仍然享受職守上的待遇或權利,便是一種債務,便是一種罪行,便是一種因果!那絕不是一個居士的本色。實際上,人,凡有生活的權利,必然也有生活的義務,即使出了家的人,也不能例外。一個佛教徒的本色,應該是多盡義務,少享權利,才能獲得他人的愛戴。
    因此,佛為統攝一切團體──社會的要求,說了四種德目,稱為四攝法。攝是統攝和攝受,也就是領導或化導的意思。所謂四攝法,就是領袖人物所不可缺少的四種處世方法,切實地做好了四攝法的工作,便能感化群眾,也能領導群眾了。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── 聖嚴法師《學佛知津》──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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